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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购彩2023-01-31 16:05

“大道”与“天下”,遇见习近平讲述的世界******

  (近观中国)“大道”与“天下”,遇见习近平讲述的世界

  中新社北京9月21日电 题:“大道”与“天下”,遇见习近平讲述的世界

  作者 钟三屏

  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让二者在西班牙专家安永脑海中交汇的,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中所说的一句话:“大道不孤,天下一家”。

  当时,在谈及世纪疫情对全球的冲击时,习近平藉此表示,经历了一年来的风雨,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体会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

  作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的西班牙语专家,安永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中国领导人的讲话翻译成西班牙语,帮助西语国家的受众更好地了解中国。

  面对习近平这句富有东方哲思的话,安永认为,翻译的关键在于对“大道”的理解。“‘大道’是非常具有中国文化和历史内涵的一个词。我们需要让西语的读者明显看出这是一种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表达,同时又能了解其中的含义。”

  习近平使用的“大道”一词,可以追溯到道家思想甚至更早,其中的“道”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符号意义的字眼。外界观察到,从国学经典中寻找智慧、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滋养,是习近平经邦论道、治国理政的一大特点。事实上,习近平讲到的这句话就引据自《论语》中的“德不孤,必有邻”。

  因此,在翻译时,安永也希望让译文能具有西方古典文化的色彩。反复揣摩后,他选择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词“excelencia(表示一切美好的品质)”来解释“大道”,并将这句话翻译为:“La recta excelencia del orbe nos emparenta.”即“遵循宇宙间一切美好的品质使我们亲近。”

  这样的翻译方法,也让安永觉得符合习近平主席所表达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大道不孤,天下一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表达了相同的内容,习近平主席用这句话就是为了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他从文本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一家”“不孤”有“共同体”的意味,而“大道”与“命运”则相互关联,“人类”则与“天下”处在相同范畴。在他眼中,“天下”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又一典型符号。

  中华民族历来讲求“天下一家”,2500多年前,就提出了“大同”社会理想,主张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憧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美好世界。这样的“天下观”也显见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

  2021年,中国共产党在回望百年发展历程时,就将“坚持胸怀天下”总结为十条历史经验之一。

  习近平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视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胸怀天下”的集中体现。“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这正是习近平讲述的“天下一家”的世界愿景。

  安永说,回想起来,在他第一次看到“大道不孤,天下一家”这句话之前,似乎不曾看到哪个政党以这样的视角和高度,提出如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般关乎世界发展的理念。

  “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理念和非常积极的倡议,它能够连接人心,能够让人们之间互相理解。”安永说。

  回到现实,安永的工作在旁人看来,似乎也有些“天下一家”的意味。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六研究部,集结了安永等来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语言的翻译者,他们与中国专家一起工作,将中国共产党的很多重要文献介绍给世界。安永说,“翻译是构建文明的一种方式”,这份工作的意义就是“让世界互相理解”。

  “推进人类各种文明交流交融、互学互鉴,是让世界变得更加美丽、各国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的这句话,让安永更加理解自己的这份工作。他时常为自己翻译好了某一句话而开心一整天——灵光乍现的那一刹那,他抓住了不同文明交融碰撞的火花。(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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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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