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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购彩2023-01-31 16:05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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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宝藏4】史前瓮城——后城咀石城******

【遗址名片】

龙山时代 距今约4300年-4000年

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境内

2019-2022内蒙古自治区考古研究院发掘

  石城是一种防御、守护。北方地区石城文化与中原地区的夯土城、长江流域的堆土城等,形成早期中国的城市建筑区域体系。

  在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黄河边上发现的后城咀石城,距今约4300年—4000年,是一处具备完整防御体系的史前瓮城遗迹,其年代与陕西神木石峁石城遗址同期或略早。

  后城咀石城由瓮城、外城、内城构成,是目前内蒙古中南部已知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的史前时期石城址,初现龙山时代的“古国”雏形。

  目前发掘已经辨明了后城咀石城由双壕沟、内外瓮城以及城墙构成的半月形防御建筑,是我国北方已知最早较为完整的城防体系。

  2019年—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考古研究所对后城咀石城进行可考古发掘,累计发掘瓮城面积3000余平方米,揭露城垣、城门、马面、台基、墙垛、壕沟等遗迹二十余处,出土玉刀、玉环、陶鬲、陶瓮等重要文物十余件。

  通过对石城瓮城的考古发掘,发现瓮城是由外瓮城、内瓮城构成,外瓮城土坯建造的台基是河套地区龙山时代发现最早的土坯式建筑。连接瓮城内外的地下通道在国内史前时期属首次发现。

  这些新的发现对于推进河套地区文明化进程研究、探索河套地区史前聚落与文化的变迁历程,深化龙山时代石城聚落的源流与空间关系研究,探讨中国北方地带史前文化与文明起源研究,以及揭示早期中国的文明基因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经过对比研究发现,后城咀石城的双重壕沟和半坡遗址、哈民遗址、凌家滩遗址有着相似之处,内外瓮城的空间结构布局方式具有石峁和下塔古城的结构特征,外瓮城发现的土坯垒砌的台基建筑特点与仰韶文化台口类型、良渚文化以及屈家岭文化的土坯建筑特点有共同之处,壕沟内出土的野猪下颌骨可能用于祭祀,与大汶口、龙山、石家河、齐家等考古学文化出土的猪下颌骨功能相同。

  内蒙古龙山时代石城作为河套地区早期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历经数十年的探索、研究,厘清了龙山时代石城文化内涵和社会组织结构,同时也进一步挖掘了龙山时代石城在漫长而复杂的文化演变和早期中国形成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为研究河套地区龙山时代早期国家框架的形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考古资料。

【草原宝藏4】史前瓮城——后城咀石城

后城咀石城遗址。新华网发

  后城咀石城址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对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证实中华文明延续不断、多元一体、兼收并蓄的发展脉络,丰富中国文化“满天星斗”的区系特征,阐释黄河文化深厚内涵等都具有重要社会价值,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实证材料。

  后城咀石城遗址城门发掘目前不过3000多平方米,如果对居住区、墓葬区进行考古发掘,更多考古的信息将揭秘,十分令人神往。

  出品人:曹建恩

  制片人:王宇天

  顾问:孙金松

  史料指导:孙金松 李亚新

  总监制:李国栋 赵建华

  统筹:张瑞锋 侯 俊 刘艳春 王贵兵

  监制:郝芳芳 乌兰托娅

  策划:徐红梅

  编导:徐红梅

  文字:徐红梅

  解说:刘弘轩

  拍摄:何晓东 吴佳明 呼很苏力

  剪辑:杨占青

  宣发:武杨

  页面设计:李新 张瑞娟

  出品: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内蒙古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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